近日,“截瘫男子雇凶杀己被捅十余刀至今昏迷”的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。受害人因车祸高位截瘫,肌肉萎缩行动无法自理,对未来的生活感到无望,通过QQ认识“独狼”并付高额报酬邀请其帮自己自杀。2015年10月11日,两人实行了“雇凶杀己”的荒唐计划。受害人腹部有刀口十余处,喊“救命”被救下送往医院,目前仍处于昏迷中,而“独狼”的行为由于涉嫌故意杀人罪,目前已被逮捕。(3月29日《郑州晚报》)
“雇凶杀己”,听起来真是一件十分荒谬的事情,正印证了那句“天下之大无奇不有”。受害人居然和杀手商量好作案工具和支付7万元酬金后,在宾馆内实施计划,两人合作完成了“杀死自己”这项工作。律师说,我国的法律只规定了雇凶犯罪对他人造成伤害,而伤害自己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,根据我国最新法定原则,雇凶者杀害本人,是不构成犯罪的。
如此吃亏不讨好的事情,受害人为什么要去做?究竟是多么大的痛苦和无助才使得受害人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,并花大价格,将掌控自己生死的权力交到一个陌生人的手上。民警在医院调查后了解到,受害者平常沉默寡言。长期的积郁,内心苦痛的无法排解使得思想走向歧途。
独立意识是指个体希望摆脱监督和管教的一种自我意识倾向。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肢体残疾者也希望以一个“成人”的角色进入社会,要求取得与成年人同等的权利,要求社会承认他们的社会资格。但种种现实使得他们的独立意识无法得到满足。身体的残缺,长期待在医院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中,康复过程中的挫败与无力感,亲人的所承受的折磨等等让他得不到对自我的认可……所有的一切,都一点一点地,压在他的心上,慢慢累积,最终压得他喘不过气来,只能选择用死亡来获得解脱。
所以,此时更要关注残疾人心理创伤修复,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。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制定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统一政策,完善对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,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、重度残疾人的养护(安养)制度、多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。最重要的是提高残疾人就业率,使不同残疾类型的残疾人能够根据其劳动能力适应某些行业的工作,是残疾人从力所能及的劳动中获得自我满足,实现自我价值。(来源多彩贵州网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