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访问安顺学院心理健康网!
当前位置: 本站首页   >   关于我们   >   正文

安顺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制度

作者:    信息来源:    发布时间: 2025-05-27

一、总则

1.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咨询与治疗时,应遵纪守法、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,在其教师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。

2.心理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,不断完善自己,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。

3.心理教师应不断学习本专业的有关知识,提升自己教学和科研水平,提高专业服务水平。

4.心理教师应明确了解自己的能力界限和专业职能的界限,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能范围的事情。

二、对来访者的责任

1.心理教师的工作目的是对来访者负责,使他们获得适当的服务并由此获益。

2.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宗教信仰、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。

3.心理教师在咨询关系建立之前,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性质、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。

4.心理教师在对来访者进行工作时,应与来访者对工作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,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。

5.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、自强自立,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。

三、与来访者的关系

1.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,按照本专业的道德规范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。

2.心理教师应对自己所处的位置对来访者的潜在影响有清楚的认识,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谋取私利。

3.心理教师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询关系,一旦已建立的咨询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,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咨询关系。

4.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,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,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。

安顺学院心理咨询中心  地址: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学院路25号
电话:0851-3333 5334  邮编:561000
ICP备案号: 黔ICP09002237-1号